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9批次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绛县古绛镇蓉序饭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餐具碗;
2.绛县婧雨禧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餐杯;
6.绛县古绛镇北杨绛海蔬菜店销售亚硫酸盐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豆芽和绿豆芽;
7.绛县古绛镇海海综合批零部销售还原糖分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绵白糖;
8.绛县古绛镇欢乐牧歌饭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餐盘。
1.绛县古绛镇蓉序饭店2024年10月21日使用的餐具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绛县婧雨禧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1日使用的餐杯,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绛县范新龙火锅店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8日的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使用的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绛县古绛镇福享便利店2024年9月12日销售的香蕉,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绛县古绛镇祥祥蔬菜店于2024年10月14日购进的辣椒,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绛县古绛镇北杨绛海蔬菜店于2024年8月27日购进的黄豆芽和绿豆芽,经山东必维信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绛县古绛镇海海综合批零部于2024年9月22日购进的绵白糖,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绛县古绛镇欢乐牧歌饭店使用的餐盘,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蓉序饭店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绛县古绛镇蓉序饭店有餐具消毒记录,餐具碗放置在消毒专柜中。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使用消毒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碗。
2.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婧雨禧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绛县婧雨禧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有餐具消毒记录,餐具碗放置在消毒专柜中。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不再使用消毒清洗不合格的餐杯。
3.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范新龙火锅店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的餐具碗已全部销毁下架。
4.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福享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是2024年9月10日从运城市盐湖区大渠红红水果批发行购进该批次香蕉47.5千克,购进价格是6.7368元/千克,销售价格是7.16元/千克。当事人2024年9月10日购进的该批次香蕉在收到检验报告前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5.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祥祥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20.5公斤,货值287元;已全部销售。
6.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北杨绛海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共购进15公斤,货值36元;已全部销售。
7.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海海综合批零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绵白糖共购进8件,每件有50袋,已销售了399袋,剩余1袋。
8.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欢乐牧歌饭店进行调查。经查,该餐具放置在消毒专柜当中,未经使用。
1.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公司在清洗餐碗过程中未进行二次洗涮,造成餐具碗消毒清洗不合格。整改措施:立马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碗。
2.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公司在清洗餐具过程中未进行二次洗涮,造成餐具杯消毒清洗不合格。整改措施:立即不再使用不合格餐杯。
3.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整改措施:立即更换有检测报告的碗,以及提供碗的消毒记录。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2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4年12月17日提交整改报告。
4.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因为不是生产地,无法查明原因。整改措施:我局已责令该店立马停止购销同样货源同批次的香蕉。
5.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召回2024年10月14日购进的辣椒并且无条件退换货。
6.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亚硫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召回2024年8月27日购进的黄豆芽和绿豆芽并且无条件退换货。
7.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召回2024年9月22日购进的绵白糖并且无条件退换货。
8.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整改措施:立即不再使用消毒清洗不合格的餐盘,对不合格餐盘清洗消毒后,进行复检。绛县古绛镇欢乐牧歌饭店已于2024年11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1.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蓉序饭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碗,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婧雨禧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餐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不再使用不合格餐杯,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范新龙火锅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碗,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福享便利店销售噻虫嗪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责令该店立马停止购销同样货源同批次的香蕉,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辣椒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祥祥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祥祥蔬菜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马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辣椒,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辣椒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6.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黄豆芽和绿豆芽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北杨绛海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北杨绛海蔬菜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马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7.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绵白糖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海海综合批零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海海综合批零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马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绵白糖,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绵白糖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8.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欢乐牧歌饭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限量的餐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